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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綠化市容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環保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城管執法局8部門聯合印發《上海市建筑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辦法》,辦法規定了再生產品強制使用制度,C25及以下強度等級混凝土再生骨料取代率不得低于15%,交通基礎設施工程使用再生骨料取代率不得低于30%,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
1、再生產品強制使用制度
本市C25及以下強度等級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在確保質量基礎上合理使用再生骨料,再生骨料對同類材料的取代率不得低于15%。
本市交通基礎設施及大中修工程,可使用再生骨(粉)料的結構部位應當使用再生骨(粉)料,再生骨(粉)料對同類材料的取代率不得低于30%。
2、再生產品鼓勵使用制度
本市鼓勵C25以上強度等級混凝土、預拌砂漿、墻體材料等生產企業,按相關標準規定合理使用再生骨(粉)料等再生產品。
本市鼓勵在海綿城市建設、綠色公路建設以及灘涂整治工程中推廣使用再生骨(粉)料等成品或半成品。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等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合作,推廣建筑廢棄混凝土資源化利用相關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適時編制形成團體標準;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地方性標準,完善再生產品應用標準體系。
支持建筑廢棄混凝土資源化利用項目建設,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納入本市循環經濟政策予以支持。
上海市建筑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辦法(節選)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建筑廢棄混凝土是指本市房屋建筑和交通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及大中修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水泥混凝土。房屋建筑項目所產生的建筑廢棄混凝土主要來源于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和室外設施道路單位工程等。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所產生的建筑廢棄混凝土主要來源于路基和結構拆除工程等。
本辦法所稱建筑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是指對建筑廢棄混凝土進行收集、運輸、資源化利用和資源化利用建材產品推廣應用。資源化利用主要涉及再生處理和再生產品應用兩個環節。再生處理是指將建筑廢棄混凝土破碎、加工制成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再生骨(粉)料等再生產品的過程。再生產品應用是指將建筑廢棄混凝土經再生處理形成的再生骨(粉)料等應用于混凝土、預拌砂漿、墻體材料、路基等成品或半成品的過程。
本文轉自砂石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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